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专业人才。
具体要求:
1.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内容,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3.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及应用研究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4.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备读、写、听、说能力,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培养对象
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身体健康、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应、历届毕业生。
三、培养方式
1.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兼采讲座、报告、专题讨论等形式,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2.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导师组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为主,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3.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侧重专题性教学,教师根据课程体系选择相关专题进行深化主题的教学。
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覆盖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采用学分制。
5.每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75分为合格基本线。考查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必修课80%以上课程必须采取考试的形式。每种考核都重在考察学生对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的掌握与运用,以及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